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6月12日上午,在榆林市高新区兴达路上的一个宠物医院门口,一条小狗下车后被驶来的公交车撞击死亡,事发后,狗主人提出让公交公司赔偿买狗的费用,遭到了拒绝。
据狗主人韩女士介绍,她在早上10时许,她带着自家的狗狗(柯基)去高新区兴达路的一家宠物医院进行洗澡,她打开车门准备下车,狗狗跳下车门后,她把狗绳踩住,没成想被以来突然驶来的5路公交车撞击碾压,从前轮碾压至后轮,狗狗当场被碾压致死。
“我眼睁睁的看着我养那么多年的狗狗死在我的眼前,临死的那一刻它都在看着我,我当时难过的大哭大叫,5路公交车司机从始至终从未下车来安慰我一句。两年前,我花费1200元在一家宠物店购买的柯基狗,在饲养的这两年内经常带狗狗来宠物医院洗澡,美甲、美容、美发等,像照顾孩子一样,没想到遇到这样的事情。”韩女士表示,后来,公交公司的负责人过来处理,对方报警后派出所警察过来调解此事,警察调解双方各退一步,让公交公司就给赔偿买狗狗的1200元,看双方是否可以接受,但是公交公司不愿意承担,认为他们无责任承担。
6月12日,华商报-二三里记者来到榆林市公交公司5路公交调度室,一名工作人员现场电话请示领导此事如何解决。该工作人员表示,他们公交车路上遇到任何事故,公交司机任何时间不能私下处理任何事情,需第一时间请示领导。现如今韩女士需要进行赔偿,需要出示事故认定或者其他书面判定责任的文件,建议走司法程序进行。
对此,陕西富能律师事务所合伙人、律师徐宝帅表示,这个案件中交警部门主要会结合事故发生时,公交车的行驶速度,与韩女士车辆停放的间距,以及宠物狗栓绳的长短等方面,做出事故认定。
如果认定韩女士也存在一定过错,那么她自己也是要承担一部分损失的,如果认定公交公司负全责,那么韩女士有权要求公交公司,赔偿购买宠物狗花费的1,200元,关于小狗饲养期的费用,法院一般是不会支持的。另外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,由于狗主人与宠物狗长时间相处产生了情感,狗主人还可以要求公交公司,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,因此提醒我们在外出遛狗时,务必要做好牵绳等约束措施,防止误伤他人,也能避免类似的车撞狗事件的发生。
华商报记者 郝锦龙 编辑 常娜